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591号)
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》(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)
二、许可机关
上海市安全监管局指导、监督区县安全监管局实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,并实施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:
(一)零售(加油站);
(二)批发经营(带有储存设施);
(三)仓储经营。
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,由区县安全监管局实施。其中,奉贤区、金山区、闵行区、青浦区安全监管局自2014年4月1日起实施,其他区县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。在此之前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暂由市安全监管局实施。
企业申请多种经营方式,其中涉及批发经营(带有储存设施)或仓储经营的,相关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由市安全监管局实施。
三、经营方式
危险化学品经营方式分为:
(一)零售(加油站);
(二)零售(除加油站);
(三)批发(不带储存设施);
(四)批发(带有储存设施)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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